一般交易条款(AGB)

1. 适用范围

本《一般交易条款》(AGB)适用于 Chiway Europe GmbH(以下称“服务提供方”)通过平台 job-market.de 向《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意义上的企业以及第 13 条意义上的消费者(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所有服务。

2. 合同标的

服务提供方运营在线平台 job-market.de,用于发布招聘信息并促成雇主与求职者建立联系。此外还提供补充服务(例如猎头服务和求职培训)。

具体服务及其适用价格以平台上当前有效的服务说明和价格一览为准。

服务提供方不成为雇主与求职者之间所签合同的当事方,也不对合同的达成作任何担保。

平台的使用以技术可用性为前提。

3. 注册与用户账户

3.1 注册与使用资格

使用某些功能需要注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创建用户账户。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在已获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必要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平台并作出与平台相关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无需同意的例外情形不受影响。

对于收费服务,服务提供方可要求提供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适当证明。若未提供所需证明,服务提供方可在事实澄清前拒绝订立或暂停履行该收费合同。

3.2 信息与登录数据

用户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正确、完整且最新的信息,对其登录数据保密,并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

仅在事先获得服务提供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用户账户转让给第三方。

4. 服务提供方的服务

服务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平台的技术功能。具体服务范围以平台上的相应服务说明为准。

用户无权要求特定的匹配成果。服务提供方尤其不负有促成劳动关系成立的义务。

5. 雇主特别条款(B2B)

5.1 服务

雇主可预订收费服务(例如招聘信息、曝光套餐)。

5.2 价格与付款

所有标明的价格均为净价,另加依法应缴的增值税(如适用)。

付款通过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进行。

除相应支付方式另有说明外,费用于合同订立时到期。采用账单支付的,以账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为准。

逾期付款的,服务提供方有权按法定利率收取逾期利息。对企业而言,该利率为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9 个百分点(《德国民法典》第 288 条第 2 款)。

5.3 合同期限、续约与解约

合同期限、续约与解约仅适用本条款第 13 条。

6. 消费者特别条款(B2C – 收费服务)

6.1 服务

服务提供方向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例如培训、咨询)。

6.2 价格与付款

所有价格均为含法定增值税的价格。

付款通过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进行。

除相应支付方式另有说明外,费用于合同订立时到期。采用账单支付的,以账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为准。

逾期付款的,服务提供方有权按法定利率收取逾期利息。对消费者而言,该利率为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5 个百分点(《德国民法典》第 288 条第 1 款)。

6.3 服务履行

服务按相应服务说明履行。

6.4 撤回权

消费者享有法定撤回权。具体内容见撤回告知。撤回告知在合同订立前单独提供给消费者。

6.5 撤回权的消灭

对于有偿服务,若消费者在服务开始前已明确同意服务提供方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开始履行,并已确认知悉其撤回权将随合同完全履行而消灭,则撤回权在服务完全履行时消灭。

对于非以有形载体提供的有偿数字内容,若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特别是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其知悉确认以及所需的合同确认,撤回权可自合同开始履行时消灭。

6.6 电子撤回功能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通过在线用户界面订立的远程合同,服务提供方在撤回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易于访问的电子撤回功能。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特别是电子邮件)行使撤回权不受影响。

7. 免费服务(职位快报 Jobletter)

服务提供方提供职位快报(Jobletter)。目前免费使用。

用户无权要求特定内容、特定发送频率或该服务的可用性。

服务提供方可随时变更或终止该服务。

用户可随时退订职位快报。

服务提供方保留今后将该服务改为收费的权利。收费使用仅在另行订立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8. 用户义务、违法内容举报与账户措施

8.1 用户义务与禁止行为

用户有义务仅在适用法律及本条款的范围内使用平台。

用户尤其有义务:

  • 不发布歧视性、侮辱性、误导性或违法的内容,
  • 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商标权或人格权,
  • 不滥用平台,特别是不进行自动化访问(例如机器人、抓取)或传播垃圾信息。

对企业(雇主)另适用:

  • 招聘信息须真实、完整地撰写,
  • 须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定,特别是《一般平等待遇法》(AGG),
  • 须确保其有权发布相关内容。

对求职者另适用:

  • 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且最新,
  • 不得提交违法或误导性内容,
  • 须尊重第三方权利及数据保护规定。

8.2 违法内容的举报

服务提供方为举报具体的疑似违法内容提供易于访问的电子举报程序。收到的举报将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审慎、客观且非任意地处理。在法律有要求的情况下,举报人及相关用户将被告知举报的受理情况及处理决定。

8.3 用户账户的封禁与终止

若用户违反法律规定、第三方权利、本条款或平台的重要安全与行为规则,服务提供方可暂时封禁个别功能或整个用户账户的访问,或终止该用户账户。

违规行为尤其包括:发布或传播违法、有害、欺诈、误导或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身份冒用,垃圾信息,以及对平台或其用户的技术攻击,特别是黑客攻击尝试、植入恶意软件、规避安全措施、未经授权的访问、自动化滥用查询或其他操纵与干扰尝试。

在封禁或普通解约前,原则上会告知用户,并在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在合理期限内补救的机会。对于严重违规、具体安全风险、情况紧急、法律义务,或事先告知会危及措施目的的情形,服务提供方也可不经事先通知临时封禁或因重大事由特别解约。除非存在法律或行政机关方面的相反理由,用户将被立即告知。

进一步的法定权利与请求权,特别是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9. 知识产权与用户生成内容

9.1 服务提供方的内容与权利

服务提供方自行提供的平台全部内容与设计元素,特别是文本、图形、标识、商标、数据库结构、软件组件、版式及其他受保护内容,其所有权或权利归属仍属于服务提供方或相应的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平台功能之外使用,须事先获得相应权利人的同意,法律另有允许的除外。

9.2 用户生成内容与使用权

用户保留其上传内容的权利。但用户上传内容时,即向服务提供方授予一项非排他、无偿、无地域限制、在相应内容提供期间有效的使用权,其范围以通过平台运营、存储、技术复制、展示、公开提供及按合同传播该内容所必需为限。该权利包括技术上必要的编辑,特别是格式化、缩放和转换,但不得不当改变内容的表达含义。

9.3 第三方权利与使用权的终止

用户保证其拥有上传及上述使用所需的权利,且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内容删除或用户账户终止后,使用权终止,但存在法定保存义务、合理的证据保全利益或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备份副本的情形除外。其他用户已在平台功能范围内合法存储或转发的内容不受影响,以法律允许为限。

10. 服务提供方的责任

服务提供方对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及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

因轻微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即其履行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且合同相对方通常可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即“核心义务”)的,服务提供方仅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合同典型的损害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予以排除。

对企业而言,前款所述责任在数额上另外限于相关企业在损害发生前十二个月内(合同期限较短的,则自合同开始起)就导致损害事件的相应服务实际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的净报酬。若该附加责任上限在个案中明显低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合同典型的损害,则不适用。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恶意隐瞒瑕疵、承担保证、依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请求以及其他强制性法定责任的情形。

除服务提供方负有强制性法定责任外,服务提供方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不承担责任,特别是不对其正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负责。

服务提供方不对用户之间(特别是雇主与求职者之间)合同的达成承担责任。

服务提供方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的,同样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及履行辅助人的个人责任。

11. 平台角色

就服务提供方为招聘信息、求职者档案以及企业与求职者之间的联系提供平台技术功能而言,其角色仅限于提供这些平台功能。

服务提供方不成为雇主与求职者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当事方,在此范围内不对匹配或录用成果作任何担保。

对于服务提供方另行提供的自有服务,特别是猎头、咨询或求职培训,服务提供方的角色与履行义务依相应的服务说明及为此达成的约定确定。

对于用户上传的招聘信息、求职者档案及其他用户内容,原则上由相应用户负责。服务提供方在处理违法内容方面的法定义务不受影响。

服务提供方不对用户上传的全部内容进行一般性事先审查。服务提供方仍有权并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义务审查被举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的内容,并采取适当措施。

用户所提供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原则上由相应用户负责;服务提供方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和责任构成不受影响。

12. 数据保护

服务提供方依照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规定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

有关个人数据处理、法律依据、接收方、存储期限以及数据主体权利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服务提供方当前有效的隐私政策,网址:https://www.jobmarket-chiway.com/zh/privacy

13. 合同期限、续约与解约

13.1 合同期限与特别解约

收费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合同订立时所选择的服务说明或相应资费方案为准。因重大事由特别解约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影响。

13.2 与消费者的合同

若约定了固定的初始期限,且合同未在该初始期限届满时终止,则在约定自动续约的情况下,合同在初始期限届满后仅延长为不定期合同。消费者可随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解除已延长的合同关系。

在《德国民法典》第 312k 条适用的范围内,服务提供方依法律要求在网站上提供持续可用、直接且易于访问的电子解约功能,并立即以文本形式通过电子方式确认解约。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解约不受影响。

13.3 与企业的合同

除相应资费方案或单独合同另有约定外,固定期限合同在约定的初始期限届满后,若未在相应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解约,则每次按最初约定的期限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13.4 解约的形式与送达

除法律规定更简便的形式或特别的电子解约程序外,解约可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作出。解约通知送达服务提供方的时间是判断是否遵守解约期限的依据。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解约时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14. 条款的变更

服务提供方有权在存在客观必要理由的情况下,特别是因法律状况、司法判例或经济状况的变化,变更本条款并对未来生效。

服务提供方将在变更生效前及时以文本形式通知用户。

若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且用户在收到通知后 4 周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用户已同意该变更。服务提供方将在通知中明确提示用户享有异议权以及不提出异议的后果。

实质性变更尤其指涉及主要给付义务、价格或期限的变更。

涉及实质性合同内容的,变更仅在用户明确同意后生效。

若用户对变更提出异议,服务提供方有权普通解除合同关系。

15. 最终条款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强制性消费者保护规定不受影响。

若用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因本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服务提供方所在地。

若本条款的个别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版本日期:2026 年 9 月 8 日